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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将创新金融支农体制机制

2012-08-13

  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的《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将创新金融支农体制机制。《规划》称,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环节,农村金融改革也是未来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在经历二十几年的改革后,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和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彼此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但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仍难以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首先,农村金融并没有融入农村市场。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为例,前者主要从事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商品粮基地建设贷款、农村基建贷款等,根本不与个体农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而后者在很多乡镇及其乡镇以下的地区,根本没有分支机构。同时,信贷管制虽解除了,但信贷管理“规模控制”的历史并没有结束。一方面,大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减少贷款风险,要么“惜贷”、要么提高对贷款对象的质量要求、要么片面强调贷款抵押和担保;另一方面,为数众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高负债营运,超负荷经营,资产负债比例已超过人民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资产扩张被严格限制。
  其次,农村金融机构缺乏竞争的能力。一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会公信力比工、农、交、建、中等国字号商业银行差,社会认知度和吸储能力相应较低。如,村镇银行的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不少群众误认为村镇银行是入股的私营企业老板个人的银行,多数人或不敢或不愿到村镇银行办理业务。二是农村金融机构结算系统孤立,在汇兑业务上竞争不过农行、邮储银行,不良贷款率也较高。
  第三,农村金融体系结构和运行机制残缺。一是资金供给与日益增长的“三农”金融需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二是农村金融部门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和受贷款政策的限制,农业贷款仅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等传统项目,对涉农的其他资金需求仍无法满足,从而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三是由于在信贷资金运营的条款设定上供需矛盾比较突出,造成了农村信贷资金有效供给不足。
  金融是现代农村社会经济运行的核心。根据《规划》,我国将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鼓励和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有序发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
  首先,建立财政对农村金融补偿机制,把扶持农业经济发展的补贴和保护政策更多地通过对农村金融的扶植和补贴,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与导向作用,增强农村金融抵抗风险和信用创造能力,并通过农村金融机构信用创造功能,传输至需要扶植的农村经济部门,达到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效率的目的。
  其次,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政策支持、加强金融监管等途径,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壮大经营实力,全面促进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尤其要强调政策激励和引导。
  第三,规范农村融资市场,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化解农村融资风险。一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解决存款人的后顾之忧,使客户在办理业务选择上不过分追求金融机构的大小。二是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正向激励机制,使农村金融机构切实为“三农”服务。
  最后,给民间借贷正名,用政策来规范、引导“高利贷”,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还应允许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并控制新成立的金融机构。(来源:证券时报)